一、为了满足码头后方植物油生产基地的需要,同意20#、21#泊位增加植物油装卸功能。
项目单位为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厦门港海沧港区20#、21#泊位。
三、项目调整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植物油装卸功能,设计船型为5000吨级至30000吨级;增加年装卸植物油105万吨/年,其中进口植物油55万吨/年,出口植物油50万吨/年。调整后总设计吞吐能力由原批复550万吨/年增加到580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码头增设漂浮式护舷靠船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及安全设施等。
四、本次调整增加投资约2769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原批复149959万元调整为152728万元。
五、本次调整核准事项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厦门港口局《关于厦门海沧港区20#、21#泊位工程增加植物油装卸功能的行业意见》(厦港[2015]247号)、市环保局《厦门海沧港区20#、21#泊位工程增加植物油装卸功能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15]表50号)、市经发局《厦门海沧港区20#、21#泊位工程增加植物油装卸功能项目节能登记表》。
六、请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七、其余事项,仍按厦发改交能[2013]57号文件执行。
八、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