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提高厦门港内贸集装箱通过能力,同意调整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 项目用途。 项目单位为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厦门港嵩屿港区。 三、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码头岸线总长及位置均不变。南岸线调整为建设1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水工结构按20万吨级设计,利用嵩屿一期3号泊位99米岸线兼顾靠泊20万吨级集装箱船;东岸线调整为建设1个5万吨级和1个2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水工结构按20万吨预留;码头设计年通过能力80万TEU。 四、本次调整内容增加投资为8125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438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 项目全部由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出资建设。 五、建设项目节能符合国家、交通部,以及福建省、厦门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标准规范。 六、本次调整项目核准事项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厦门港海沧港区嵩屿作业区二期工程使用港口岸线有关问题的复函》(交办规划函[2015]792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厦发改交能[2013]77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用途调整的行业意见》(厦港[2015]283号)、市环保局《关于厦门港嵩屿港区二期工程环评事宜的复函》(厦环函[2015]156号)、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资金存款证明(编号:建厦海20151109001号)。 七、其余事项,仍按厦发改交能[2013]77号文件执行。 八、请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